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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应对法》总则

发布时间:2008-03-14 01:09:14        

***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,控制、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,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***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、监测与预警、应急处置与救援、事后***与重建等应对活动,适用本法。

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,是指突然发生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。

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、影响范围等因素,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、重大、较大和一般四级。***、行政***或者***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***或者***确定的部门制定。

  第四条 ***建立统一***、综合协调、分类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。

 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。***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,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,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,***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。

  第六条 ***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,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,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。

  第七条 县级***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;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,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***负责,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***共同负责。

  突发事件发生后,发***县级***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,***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,并立即向上一级***报告,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。

  突发事件发***县级***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,应当及时向上级***报告。上级***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统一***应急处置工作。

  ***、行政***规定由***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,从其规定;地方***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  第八条 ***在******下研究、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;根据实际需要,设立***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,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;必要时,***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。

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***设立由本级***主要负责人、相关部门负责人、驻当地中国***军和中国人民*********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,统一***、协调本级***各有关部门和下级***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;根据实际需要,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,***、协调、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。

  上级***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指导、协助下级***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。

  第九条 ***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***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******,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***规定。

  第十条 有关***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、命令,应当及时公布。

  第十一条 有关***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,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、程度和范围相适应;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,应当选择有利于***大程度地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***权益的措施。
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***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。

  第十二条 有关***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,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,应当及时返还。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

 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,***、行政复议、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,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,但***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第十四条 中国***军、中国人民*********和******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***、行政***、军事***的规定以及***、***军事***会的命令,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。

 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***在突发事件的预防、监测与预警、应急处置与救援、事后***与重建等方面,同外国***和有关国际***开展合作与交流。

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***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、命令,应当报本级人民*********会备案;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,应当向本级人民*********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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